Chris Wang
5 min readMay 24, 2016

【政治】台灣因為馬關條約被廢除而重返ROC了嗎?

長久以來,馬英九政府與國民黨都引用開羅會議、波茨坦宣言和日本降書,來說明台灣重回中華民國懷抱的正當性,即使你苦口婆心的說,領土沒有人這樣轉讓的,他就是不管。

馬政府另一個說法是,1952年中日和約(全名是《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第四條裡,日本承認1941年12月9日以前和中國所締結之一切條約、專約及協定,均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換句話說,1895年的馬關條約也無效了,也就是說台灣、澎湖割讓給日本的決定應作廢,那麼台澎自然要回到中華民國的懷抱,「光復」無誤。

有關此說法,Youtube上有一個外籍學者所作的video,名為「Shimonoseki, Taipei and the Status of Taiwan」,他在影片中解釋此說法的荒謬,整理如下:

首先,日本已於1951年9月8日簽訂的舊金山合約(Peace Treaty of San Francisco)中聲明放棄台澎與附屬島嶼主權,主權要移轉給誰並未說明。既已放棄,那麼日本就無權再決定台灣主權的命運,在1952年的中日和約中移轉台灣主權。當時的中華民國外交部長葉公超亦曾承認,「在目前的情況下,日本無權將福爾摩沙與澎湖移轉給我們;日本即使想移轉,我們也不能接受」。

另外一個觀念是,條約作廢時,仍在施行中或進行中的條款(ongoing clauses),是可以被作廢中止的,但是已履行或執行完畢者(fulfilled clauses),就沒有作廢的問題。已履行條款是什麼意思?例如承諾獨立、賠款或是轉移領土。

日本外務省條約局在1964年2月29日在眾議院針對台灣問題的答詢,和上述說法一致。條約局長說,中日和約第四條雖稱過往條約均無效,但是「因為有些條約的涵蓋範圍廣,所以現在會受以前締結的條約影響。也可以說,有些條約的內容會沿用至今。當然這些條約的內容已消失,甚至也有一次就結束的條約。諸如台灣割讓等條約,便是完成割讓台灣一事即達成目的,之後僅具備形式上的效力。由於這是已經執行完畢的條約,就算事後廢棄,亦僅是形式上的廢棄,已經執行完畢的事項無法因此而回到未執行前的狀態。」

作者認為,馬關條約第一至四條均應被視為「已執行」,所以沒有回復的問題。馬關條約第一條是確認中國承認韓國獨立,難道條約作廢後,中國就不承認韓國是獨立國家了嗎?所以這是不可回復的。第二條就是割讓台澎和遼東半島的條款,其中遼東半島後來確實還給了中國,但是是靠另一個條約完成的,而非因為本條約被作廢而自然歸還。第三條的畫界和第四條的賠款,也都視為已完成,日本後來並未將賠款「還給」中國。

他認為,維也納條約法公約(The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第70條第一款清楚的說明,條約的終止並「不影響當事國在條約終止前經由實施條約而產生之任何權利、義務或法律情勢」,用白話文說就是,不是廢止了條約之後,所有的情況就自動回到簽約前的狀態,因為條約施行後會改變很多事物

唯一可以爭議的是,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在1980年才正式生效,因此你可以去吵它不追溯既往,儘管如此,它已經被認為是國際間的習慣法。好笑的是,國民黨政府在日本1972年與中國建交並片面廢止中日和約時,也是引用這個條文聲稱條約不是說終止就一切都不算數。如果今天國民黨政府否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效力,那麼它就打了以前的自己一巴掌。

接下來,作者又舉了三個例子,說明條約的廢止並不涉及領土的「歸還」。

第一個例子是1918年的布列斯特-立陶夫斯克條約(Treaty of Brest-Litovsk),是俄國在十月革命之後急著要退出第一次世界大戰而和德國簽下和約,拱手讓出一大片東歐領土。一戰結束後,德國戰敗,此條約被作廢,但這些領土並沒有被歸還給俄國,而是成立了芬蘭、白俄羅斯、愛沙尼亞、拉脫維亞、立陶宛和烏克蘭等新國家。

第二個例子是1921年的卡爾斯條約(Treaty of Kars),簽署者是土耳其大國民議會(在1923年宣布土耳其共和國成立)和即將加入蘇聯的三個國家亞美尼亞、亞塞拜然和喬治亞,主要是畫定土耳其和南高加索的邊界,將俄國先前從鄂圖曼帝國(Ottoman Empire)奪得的領土還給土耳其。這個條約爭議性很大,有人聲稱無效,俄國從1939年起到二戰結束之後都吵著要廢掉此約。

作者表示,如果用「條約廢止即歸還割地」的概念,在俄羅斯帝國和鄂圖曼帝國之間就會很麻煩,因此這兩國爭戰多年,各自有贏有輸,簽了一卡車的條約和領土轉讓,如果要往前算總帳可能要往上追溯一百多年,而且亞美尼亞、亞塞拜然和喬治亞很可能會發現,它們應該要被歸為土耳其的領土。

第三個例子是1947年巴黎和約(Treaty of Paris, 1947)。部份捷克和羅馬尼亞的領土,在德國和義大利的運作下,透過1938年和1940年兩次的「維也納仲裁」(Vienna Awards)而給了匈牙利,於是領土在條約簽訂之後轉移。二戰後的巴黎和約決定廢止這兩次仲裁,在盟國和匈牙利簽訂的和約中,這些領土分別被還給了捷克和羅馬尼亞,但這是因為和約中明確要求領土歸還。也就是說,除非白紙黑字,否則條約的廢止不代表領土自動轉讓。

我不是國際法專家,但這聽起來蠻有道理的。

Chris 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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